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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讼及诉讼财产保全的公告

信息来源:eooaoo.com   时间: 2013-01-21  浏览次数:24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南兴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北
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该公司董事长
(四)案件概要
东方南兴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给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供货(碳化硅),截至2012年4月5日,包头山晟公司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2725.9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逾期6个月以上。因包头山晟公司逾期未付货款,致使东方南兴公司造成较大的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东方南兴公司合法权益,东方南兴公司依法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
二、裁定及保全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1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东方南兴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包头山晟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价值相当于3200万元的股权等财产。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东方南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将被告包头山晟公司32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于3200万元的股权等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2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东方南兴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包头山晟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价值相当于3200万元的股权等财产。中色(宁夏)东方集团[5.44 1.68% 资金 研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宁夏东方钽业[13.40 0.15%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200万元的股份为原告东方南兴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东方南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公司价值约3200万元的股份予以查封。
三、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情况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为支持东方南兴公司的诉讼,将持有260万股,价值约3200万元的东方钽业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从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
集团公司共持有东方钽业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此次冻结的股份,占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9%,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0.59%。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1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2号
4、《采购合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18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研磨网证实,仅供您参考